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于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于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本文首先介紹了BOT的基本含義,在分析有關BOT起源問題的觀點及分歧原因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其次從基礎設施建設籌資史引申到私人資本進入社會公共設施建設領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通過回顧特許權和項目融資兩大制度的起源和發展史,論證了其與BOT模式的淵源關系;在此基礎上,確認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并介紹BOT模式在國內外的發展情況。
一、 BOT的含義?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一個新的概念、一種新的利用外資式——BOT模式已經悄然出現,并日益流行。從字面上看,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后,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征的簡要概括(本文采用“BOT投融資模式”這一概念作為分析研究對象的專門名稱)。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 由于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一)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系上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后歸項目公司所有。對于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并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二)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后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采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后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于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采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三)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于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采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四)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后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于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于“建設”變化為“重整”。
(五)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并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于“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六)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后,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于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后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七)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后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后,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于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并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于項目收益,并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